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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生命关怀协会SiChuan Association Forlife Cara)是由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省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安宁疗护,老年医学研究及协助解决老年医学研究及协助解决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健康保健等问题,发展我省的生命关怀事业和养老服务业。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省委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 scsmgh. 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临终关怀行业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临终关怀和老年颐养范畴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以生命关怀为主题,组织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三)组织社会力量筹办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的老年公寓,配套兴建养老(托老)院、临终关怀医院,做好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建立和发展省内舒缓治疗、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养老机构间的合作,积极开展查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五)培训生命关怀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护工、家属和志愿者进行舒缓治疗、人文关怀、护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发挥我国中医药的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保健、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的水平;

(六)报纸及书刊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七)组织与生命关怀相关的电视剧创作及摄制,拍摄,制作与生命关怀方面相关的电视记录短片;

(八)开展生命关怀相关的各种活动,如大型义演、书画义卖、组织老年人旅行等;

(九)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

(十)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老年病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其他需要关怀的弱势群体;

(十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

(十二)承办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我省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事业、养老服务业以及关爱其他生命群体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产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人,协会因特殊情况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正式上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仂、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